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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印刷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15日内将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版、印刷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T 1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遵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