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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报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归口单位对收集的立项建议进行统一审查汇总,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材料。

第十条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聊城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

(二)聊城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

(三)聊城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及电子文本(附件 3);

(四)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并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召开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

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并下达地方标准计划。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下列调整:

(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优先纳入制定计划,并及时完成;

(二)纳入制定计划的项目,根据情况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变更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需调整市地方标准项目的,应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归口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应按照原定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