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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必要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专家审查,应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五日前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

第二十五条 审查专家原则上从“聊城市标准化专家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中选择。审查专家组应由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审查专家应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7)。审查专家如果与该标准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二)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 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形成聊城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8),由组长代表审查专家组签字,并附聊城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9)。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并报送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聊城市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附件10),由归口单位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报批地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归口单位出具的报批公文(附件11)一份;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及电子文本;

(四)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五)审查专家组表决表一份;

(六)征求意见汇总表一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八)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九)标准送审稿一份;

(十)审查专家承诺书一份。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山东省聊城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聊城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T”组成。

示例:DB3402/T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3402(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地方标准报批材料,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编写规范性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以整改单形式反馈给归口单位,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地方标准批准后,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者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