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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地方标准计划,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二)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六)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聊城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4)及有关附件。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发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征求意见,并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分发、邮寄、电子邮箱、征求意见工作平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网上公开网站包括起草单位网站或归口单位网站等,没有公开网站的单位,鼓励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填写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5),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归口单位审查通过后,由归口单位统一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必要时,归口单位可要求起草单位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归口单位出具的审查申请书(附件6);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七)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