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下同)。
第三条 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四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