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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聊城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充分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兑现”的原则,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聊政〔201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的申请人必须是在聊城地区注册,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社团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支出。各县、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相应设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的“技术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国家或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单位、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试点、节能减排标准化示范试点等项目)、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AAAA级、AAA级、AA级)。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或者社团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二)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作为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作为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提出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单位,每项产品标准奖励1万元。

(八)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九)获AAAA级、AAA级、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六条对己取得技术标准项目奖励的企业,同一技术标准项目期满后重新复评或修订后认定为同级技术标准项目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申请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的申请人应向质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分别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四)申请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试点、节能减排标准化示范试点等项目)奖励的,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证书或验收合格材料;

(五)申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奖励的,应提供标准项目登记备案表、标准文本和批准发布实施文件;

(六)申请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或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的,应提供批复或授奖文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申请程序:属于县域范围的,向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县质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质监部门;属于市区范围的,向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上述申请受理结束后,由市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各区质监、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市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区审核结果进行审批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第九条市、县质监部门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项目奖励申请,在5月底日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应自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到市质监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标准项目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申报省级地方标准的,项目申报应先经市质监局统一初审盖章确认,领取标准项目登记备案表后方可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申报。 各单位未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初审确认的,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报送材料。获证后一年内未申报的奖励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奖励兑现资金由市对县、区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属于县级范围的,市级补助20%;属于区级范围的,市级补助40%;属于市属企业的,由市级100%承担。 市、县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其中:县域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市级补助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财政部门;市区范围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年度结算时予以扣回。

第十三条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和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凡挪用或未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奖励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本政策有关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